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李*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名下湘CXXXXB宝马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李*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王*龙名下湘CXXXXB宝马牌轿车。
申请人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