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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文某某因与衡阳市某某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何某某、文某某因与衡阳市某某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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