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何某某、文某某因与衡阳市某某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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