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衡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衡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衡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695元,合计8695元,由原告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