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刘**、刘**、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于同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刘**、蒋**、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刘**、蒋**、李**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元,由原告中国邮**司邵阳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