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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湖南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1元,减半收取101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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