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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绍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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