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涂南平与被告临澧县恒盛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南平与被告临澧县恒盛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南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县恒盛陶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南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南平撤回对被告临澧县恒盛陶瓷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涂南平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