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对被告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2元,减半收取82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1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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