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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8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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