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天**限公司与被告张有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天**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有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8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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