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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陈**、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陈**、袁**、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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