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陈**、袁**、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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