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邹**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邹**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保全申请费29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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