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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津市市支行与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毛**、被告湖**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已经偿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津市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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