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毛**、被告湖**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已经偿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津市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