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卢**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贵负
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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