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两被告和解,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76元,减半收取14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8元,由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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