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德**有限公司、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13日书面通知原告王某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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