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郭**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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