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德西洞庭支行与被告黄*某、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2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德西洞庭支行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4644.43元,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德西洞庭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