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在起诉后,华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该债务已刑事立案侦查。原告双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36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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