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