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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