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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被告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立据借款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但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称借款属实,但现无力偿还,希望能延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包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立据借款2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借款给被告10天后便找被告催讨,被告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包某某向原告白某某立据借款,属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在2014年11月15日借款后十日找被告催收,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后一直还款,对本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白某某借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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