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维*与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维*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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