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被告汪*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以被告汪*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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