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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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