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游**与被申请人张**、蔡**、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蔡**在湖南衡山农**司城关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元。申请人提供了1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游建雄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蔡**在湖南衡山农**司城关支行账号为84051950019414360011上的银行存款1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