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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谭志化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志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志化的银行存款83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谭志化的银行存款83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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