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常德**有限公司、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德**有限公司、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13日书面通知原告王某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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