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立平诉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立平于2016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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