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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李**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u0026middot;四月天的57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朱**、李**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u0026middot;四月天的57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财产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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