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被告自2010年3月开始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鱼饲料,并承诺当年底付清饲料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还款。2015年2月17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条,并约定2015年古历十月底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张,拟证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欠条是被告打的,但被告欠账太多,现在没有钱,被告以后会将钱还给原告。被告欠的不全是饲料款,其中也有一部分是鱼药款,从2010年到2013年共欠货款15000元,2015年打欠条时加了1000元的利息,就形成了16000元的欠条。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的有关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从2010年开始,被告李某某在原告高某某处多次赊购鱼饲料、鱼药等货物,2013年底,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000元,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年底向原告高某某出具了15000元的欠条一张。2015年2月17日,经过双方再次结算,被告李某某确认欠原告高某某货款15000元、利息1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高某某出具了16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古历十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没有向原告高某某偿还货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000元,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从2010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购饲料、鱼药等货物,2013年底,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000元,2015年2月17日,经过双方再次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5000元、利息1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16000元的欠条一张,由此可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1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货款15000元、利息1000元。
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