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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新与被告临**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新与被告临**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新于2016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新撤回对被告临**四中学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邹进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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