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易发平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易发平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发平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发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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