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力公司临澧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力公司临澧县供电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宋*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新与被告临**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发平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吉**与被告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涂南平与被告临澧县恒盛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刘**与湖南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湖南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湖南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