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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