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修永跃诉被告张**等35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修永跃应预交诉讼费6130元。2015年12月25日,本院向原告修永跃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6年1月4日前预交全部诉讼费6130元,但到期后,原告修永跃仍未交纳。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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