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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