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