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张**、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化农村商**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了诉讼费缴款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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