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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行与张某某、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张**、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化农村商**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了诉讼费缴款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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