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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石门县支行与被彭**、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石门县支行与被告彭**、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彭**、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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