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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在与刘**、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在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在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刘**、王**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刘**、王**的财产保全,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在撤回对被告刘**、王**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被告王**所有的车辆的查封。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赵*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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