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诉被告皮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皮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皮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