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晖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晖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38元,减半收取4519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8539元,由原告朱**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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