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卓*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545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