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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石门农商行诉被告吴某甲、李**、吴**、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甲、李**、吴**、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甲、李**、吴**、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石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甲、李**、吴**、邓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8元,合计2613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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