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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初字第168号原告黄**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3161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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