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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管理处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管理处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管理处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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