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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诉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追偿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新**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97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11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肖**与被上诉人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罗**于1998年12月30日所写借条中的99,236.75元是否包含了本案中两笔款项这一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本院分别退还上诉人邓**、罗**各1,4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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