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州市**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限公司、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州市**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永州市**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永州市**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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