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吴**、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己于2016年2月24日以主体不当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彭**与被告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汉江源村二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游**与被告江**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石**、罗*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与被告江**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与东安同仁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唐**、唐**、唐**、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永州市**技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限公司、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林昆明、翟**、唐**等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