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吴**、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吴**、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己于2016年2月24日以主体不当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