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书记员安**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徐**、徐**已付清原告彭**货款,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